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的考核主体以及考核依据
考核主体
为保障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通则》明确,考核组织者是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的考核组可由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组建,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建,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确定检测机构每年应考核的检测项目不只是有考核数量及方式要求,还要兼顾项目的环境、场所和类型,而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可能分散在省内不同的市、县区域,若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考核,由于防雷监管的属地化,极易因检测项目分布差异性而加重检测机构的考核负担;二是质量考核又是一项业务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每个市、县都组建具有相应能力的考核组也是不现实的。
考核依据
作为评判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依据,《通则》规定了可作为考核依据的 4 类要件:a) 相关法律法规、b) 检测活动期间现行有用效的相关标准、c)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检测要求、d) 被考核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这里,a) 项主要用于考核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越过其资质等级;b) 项考察检测时是否准确依据了现行有用效的技·术标准;c)项的要求源于防雷监管属地化,省内基本一致、各省要求不尽相同的现状;增加 d) 项是考虑有的机构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在质量体系文件中提高要求并公开承诺,按照社会通行做法,企业公开承诺的事项本身就应列入检查范围。另外,考虑到 b)、c)、d)项都涉及业务技·术要求,有可能出现要求不一致情况,所以规定了当依据三者在考核中出现要求不一致时,应按要求程度高或适用性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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